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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相关会议精神,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4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城乡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扩大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拓宽社区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社区协商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为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层和群众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挥社区(村)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方向。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协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尊重城乡社区群众主体地位,鼓励其多领域、深层次参与协商,依法平等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议而不决。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特点、不同诉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协商实践。

  (四)工作目标。2020年,在全市普遍建立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社区协商体系,不断提升城乡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主要任务

   ()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

  1、建立社区(村)协商制度,完善居(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员会主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村)社会组织、驻社区(村)单位、社区(村)经济组织、居(村)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区(村)协商制度,构建社区(村)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和机制。涉及社区(村)各类主体的社区(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村)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社区(村)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应由社区(村)党组织先提议后,由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城乡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涉及居(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商成果,召开社区(村)党员大会对协商结果进行审议后,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明确由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须经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2、建立跨社区(村)的协商制度,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涉及跨社区(村)之间的事项或社区(村)与其他组织单位的协商,仅靠某一社区(村)牵头无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协商中要重视将威望较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吸收到协商活动中来,提高协商议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建立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协商制度,完善社区(村)居民微自治和微治理机制。涉及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内部的公共利益或居(村)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党组织或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长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规范协商程序

  1、社区(村)协商的一般程序。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由社区(村)党组织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共同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社区(村)党组织对协商成果先期审议通过后,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村)民反馈落实情况。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和事项,可以另行组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提交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2、跨社区(村)协商的一般程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在充分征求各类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村)民反馈落实情况。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和事项,可以另行组织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召开多元主体参加的会议进行表决。

  3、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协商的一般程序。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党组织或楼宇(小区)长、小组(自然屯)长根据本区域群众意见研究提出协商议题;通过多种方式向群众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群众反馈落实情况。涉及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形成一致协商意见后,召开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的居(村)民会议表决后组织实施。

  ()丰富协商形式

  以利益趋同、公开透明、平等协商为原则拓展协商形式。坚持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民情恳谈会、社区(村)治理委员会、决策听证会、民主评议、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居(村)民论坛、妇女儿童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其中小区协商、业主协商要主动接受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根据参与主体情况和协商事项,可采取不同的协商形式:

  1、会议协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事务决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全局性工作安排等事项,应结合协商内容,灵活采取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居(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监督会、决策听证会、论证评估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充分讨论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将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协商的最终形式。

  2、对话协商。涉及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等局部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可采取走访座谈、约请面谈、民主恳谈等形式,面对面征询群众意见建议。

  3、书面协商。涉及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书》、《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广泛征求驻社区(村)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4、网络协商。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采取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微信、QQ群等形式,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运用协商成果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落实的事项,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居(村)务公开栏、城乡社区刊物、城乡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推进各种城乡社区协商形式与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把协商民主融入决策的全过程。对一些重要协商成果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再次协商,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通过广泛协商,使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和诉求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得到更好体现和保障,确保协商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把握正确方向,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有序高效开展。社区(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街道(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社区(村),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村),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及民族地区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城乡社区协商活动保障机制,为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和资金投入;对协商确定的涉及公共事务及资金量较大的事项,要设立专门的经费保障渠道,确保协商成果得到落实。健全完善城乡社区协商资金使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符合规定且受居(村)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居(村)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四)鼓励探索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广泛、多元、多层次的基层协商,使有关决策和工作更加顺乎民意、合乎实际。及时总结基层社区协商的成功经验,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强理论研究,引入科学有效的社会工作方法,探索创新城乡社区协商形式,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

  (五)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以区 ()为单位,培育一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